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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解析
商業(yè)特許經營在我國發(fā)展迅猛,涉及行業(yè)和分布地域廣泛,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特許經營合同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是的特許經營合同資料,歡迎閱讀。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特許經營是當今世界較為流行的企業(yè)擴張途徑之一,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xiàn)規(guī)模化經營、標準化服務及實現(xiàn)科學化管理,是一種高效率的經營方式。近幾年,我國企業(yè)在特許經營領域獲得了較大發(fā)展,但由于企業(yè)經營者對特許經營這一國際流行經營模式的認識,尤其是特許經營過程中所涉及法律風險的認識并不十分明確,因此企業(yè)運營中引發(fā)的特許經營糾紛比較頻繁。本文就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擬從特許人在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后三個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應防范對策,以便經營者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用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自身經營行為,減少受到損害的可能。
關鍵詞:特許經營 法律風險 防范對策
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定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權人將屬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號使用權、經營訣竅等依法享有的經營資源授權給受許人使用,并提供統(tǒng)一的營運指導、支持和后續(xù)服務保障;受許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在特許人的統(tǒng)一運營模式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費用的商業(yè)活動。特許經營一方面有利于進行大規(guī)模的擴張 ,另一方面有利于進行專業(yè)化的組織管理和服務支持,降低組織成本,為企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機會和道路。特許經營自20世紀中葉產生于美國以來,在全世界獲得了快速的發(fā)展,90年代以來,特許經營在中國也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其經營領域已由傳統(tǒng)的餐飲業(yè)、零售業(yè)、美容美發(fā)業(yè)等向家電、電腦、軟件、汽車租賃、教育培訓和健身旅游等行業(yè)發(fā)展,可以說特許經營已成為一種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現(xiàn)象,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就業(yè)率的提高。
雖然特許經營在我國獲得較大發(fā)展,但是我國關于特許經營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比較缺乏,目前只有國務院剛剛頒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商務部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進行了規(guī)范。前者剛剛通過,還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該辦法是規(guī)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規(guī),因此其在執(zhí)行中力度不夠,對于一些具體的合同糾紛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給特許經營企業(yè)的規(guī)模擴展和企業(yè)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故本文旨在對特許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從三個角度即特許人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后的法律風險展開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風險提出相應防范對策。
一、招募加盟階段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對策
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特許人有償輸出自己的經營資源,許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標權、專利權以及獨特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訣竅等一整套知識產權。因此,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從招募加盟階段即已存在,如特許人知識產權權利來源的正當性、選擇合適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義務,如未能處理好上述問題,則可能給日后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糾紛。下面筆者分述之:
1、特許人應保證所授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即擁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許經營權文件組合,這是企業(yè)開展特許經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直接關系到企業(yè)規(guī)模的擴展,一個存在權利來源瑕疵的特性經營權必然會影響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許人應該從下列幾個方面來保證權利來源的正當性。
首先,特許人必須保證其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則,特許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業(yè)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guī)定特許人應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營業(yè)模式等經營資源。因此,如果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出現(xiàn)如下情形,勢必影響到特許授權的開展。第一,將受理階段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第二,權屬有爭議或已轉讓的商標。第三,特許人非授權商標的持有人,或者特許人獲得的商標許可使用權中沒有再許可的范圍。第四,授權商標10年有效期到后沒有續(xù)期,致使該商標已喪失有效性。如果特許人將上述有瑕疵的商標授權加盟商使用,在特許授權經營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實際的商標持有人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的糾紛中,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也會因為特許人不符合經營資格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風險。同樣,在特許人授權中涉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的,特許人同樣應保證其為合法權利人。
因此,特許人為避免因權利瑕疵問題而引起的法律風險,保護自身特許經營業(yè)務的順利運行,就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許人應將其正在使用和即將使用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盡快注冊;其次,如已為注冊商標,特許人應該具有防御意識,積極注冊防御商標來保護自己利益;如為知名商標,則特許人應考慮使用馳名商標來擴大保護范圍;另外,特許人應及時發(fā)現(xiàn)授權的商標或專利是否處在有效狀態(tài);發(fā)生權利轉讓的要及時辦理核準轉讓手續(xù);作為特許人,一定要了解商標持有人授權使用的范圍中是否包括再許可使用的內容。特許人還應注意,由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許人在經營合同終止后雖已停止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等權利,但對加盟店的裝修設計等卻并未拆除,仍延續(xù)原店門裝修設計進行經營,這導致消費者易誤認為其仍是特許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裝修設計風格不能申請注冊商標,但上述加盟商的行為顯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為保護特許人權利不受損害,特許人應該將加盟店的統(tǒng)一外觀形象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商標法允許“將可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分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申請商標注冊。所以,只要不屬于禁止注冊范圍的加盟店外觀形象均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以保護特許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許人應創(chuàng)造條件盡可能使商號與商標都經過法定程序確認權利,F(xiàn)實中經常會出現(xiàn)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使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出現(xiàn)商標權或者商號在先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為防止企業(yè)名稱被他人搶注為文字商標或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搶注為商號,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業(yè)務之初,應盡可能將字號與商標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時辦理商標注冊和企業(yè)名稱登記相關手續(xù)。另外,由于商標與商號分屬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作為企業(yè)名稱組成部分的商號的檢索范圍僅限于在省市區(qū)域內。因此,特許人將來如需在其他省份開展特許經營業(yè)務就必須進行企業(yè)名稱預登記,以防止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請企業(yè)名稱登記,從而保證日后特許經營業(yè)務的開展。
另外,相對于商標權、商號權和專利權而言,特許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權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特許人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權時一般需向受許人提供相應的經營手冊。實踐中,該部分資料一般包括運營管理、VI、CI、培訓指導或裝飾裝修手冊等文件。這些資料有的是特許人組織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有的則是委托專業(yè)的咨詢公司編寫的。前一種情況下,特許人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文件資料一般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權外,特許人享有該文件資料的其他著作權;但后一種情況下,如果特許人與專業(yè)咨詢公司未對編寫文件的著作權進行約定,則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專業(yè)機構享有受托編寫的有關資料的著作權。也就是說,特許人雖然花了錢,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資料的使用權。因此,如果特許人許可受許人使用該部分文件資料的,就存在著被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的風險。所以,特許人應采取的防范對策就是事先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該委托創(chuàng)作的文件資料的著作權屬于特許人所有。
2、特許經營體系的建立除需具備必要的資金基礎、物質條件和擁有成功的單店經營管理經驗外,更需要有適合企業(yè)發(fā)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業(yè)經營體系而成功經營是一個特許企業(yè)能否發(fā)展擴大的關鍵。因為,加盟人員的素質往往限制了特許經營企業(yè)的發(fā)展,而我國目前特許經營的人才嚴重缺乏,專門培養(yǎng)特許經營專業(yè)人才的學校也是鳳毛麟角,很多特許人一般對招募進來的加盟商僅進行一些知識方面的培訓就開始運作,以至于在經營中缺乏技術,不能成功推銷產品,錯失商機。反觀國外,其許多特許經營商都出自一些專業(yè)學校如麥當勞在漢堡大學開設了18門專業(yè)課程,從業(yè)務座談討論到市場評估、管理技巧等題目的教學,讓學員們了解麥當勞的經營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員的專業(yè)素質。所以,對于特許人而言,如果不能選擇到合適的加盟商則會給企業(yè)的發(fā)展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特許人在選擇加盟商時,主要應考察受許人的經營條件,主要是受許人的主體資格、資金、場所、人員;以及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主要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特許人在招募加盟商時應盡信息批露義務,不得做虛假宣傳。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受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紛爭,特許人一方面應在在簽約前應盡信息披露義務,所批露信息內容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確定;另一方面,特許人應盡快完善企業(yè)內部及與受許人之間的保密制度并與受許人簽訂嚴格的保密協(xié)議,特別是面對那些并非以經營為目的惡意加盟商。另外,特許企業(yè)在招募加盟的宣傳中進行必要的包裝和修飾時應注意宣傳的內容不能有虛假的成分,否則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二、特許經營合同擬定、簽約階段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
特許經營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特許人和受許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特許經營合同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是建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核心。對特許人而言,特許經營合同是減少和降低特許經營糾紛的關鍵,合同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特許經營的成敗。因為,如果沒有必要的合同約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壞品牌形象,整個特許體系的經營發(fā)展就會嚴重受挫。實踐中,筆者發(fā)現(xiàn)某些企業(yè)并未對特許經營合同采取足夠重視,甚至有些企業(yè)的`特許經營合同只有簡單幾頁內容,僅對特許人所擁有的商標、加盟費用等加以規(guī)定,條款過于簡單,權利義務不明晰,導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許經營是作為一種凝結著眾多法律現(xiàn)象和法律問題的經營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幾頁內容,則其條款根本無法函蓋經營中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很多企業(yè)正因不知如何通過合同來防范法律風險,從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如何擬定一份完善、嚴謹?shù)暮贤_定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使企業(yè)避免訴累則為遏需考慮的問題。以下,筆者就特許合同擬定、簽定階段,特許人應該注意的法律風險以及防范對策提出一些意見。
1、合同形式問題。
根據(jù)即將生效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特許經營合同的復合性特點,特許人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強當事人的責任心,督促雙方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發(fā)生糾紛,也便于舉證,分清責任。另外,由于特許經營關系不同于代理關系、經銷關系,特許經營合同和代理合同、經銷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擔代理人引發(fā)的法律責任,特許經營雙方簽定的合同應采用書面的特許經營合同形式。
并且,特許經營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商標許可使用或專利許可使用,鑒于商標、專利許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復雜性,筆者建議特許雙方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簽訂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專利許可使用合同作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強調商標許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過細的商標或專利許可條款沖淡特許經營合同的其他主要內容;同時,也為商標或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提供了方便。
2、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問題
為保證加盟商有效地執(zhí)行特許人的規(guī)范和指令,避免特許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條款產生歧義,引發(fā)糾紛,從而給特許經營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特許人需注意對下列這些條款的擬定。
(1)授予特許權條款
這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條款。特許人同意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權,應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內容、范圍、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俳洜I許可方式條款:特許人應明確向受許人授權的是獨占實施許可、排他許可或是一般許可還是分許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許人授權的商標許可不是排它許可或獨占的,這樣特許方就可授予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為一個受許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護和授權區(qū)域條款
商圈保護,一般是指在單店加盟商經營地點的一定區(qū)域范圍,特許人不能同時開設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經營同類產品并與加盟商相競爭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營店。商圈保護的設定通常有兩種方式:圓心加半徑、按行政區(qū)域劃分。而授權區(qū)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許或區(qū)域特許中,特許人將一定地理范圍內發(fā)展加盟店的權利進行分許可或受許人開設加盟店的權利授權他人行使,即受許人有權在該區(qū)域內進行再授權或自行開設多家加盟店;同時,特許人不能在該區(qū)域內同時發(fā)展其它分特許人或分受許人?梢娚倘ΡWo是對開展具體特許業(yè)務的加盟店的保護,而授權區(qū)域則是對分特許或受許人的保護,防止特許人侵犯分特許人或受許人的權利,但也是對分特許人及受許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許人及受許人超出授權區(qū)域進行分許可或自行開店。
因此,特許人在設定商圈保護或授權區(qū)域時,如果未全面考慮整個經營體系的實際情況則可能導致自身的權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許人需要注意在設定該條款時不應對受許人授予過大的地域權。如在設定商圈保護時,采用圓心加半徑方式的情形,可以縮小半徑的范圍,為特許人留下較大的授權空間;盡量不采用行政區(qū)劃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對特許人的權力束縛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時,一定要明確商圈的地理范圍;此外,對于繁華商業(yè)區(qū)的授權可以去掉商圈保護條款,使特許人不受商圈保護限制,以擴大加盟店數(shù)量,增加經濟利益。
(2) 特許經營費用和保證金條款
特許經營費用包括特許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約定費用。繳納特許經營費是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是特許人獲得收益的主要途徑。某些特許人對特許經營費的費用及收費辦法往往約定不明確;即使在合同中雙方對特許加盟費作出了明確約定,但對特許人提供的產品供應或者服務的其他費用則無明確約定,且常常將保證金與特許經營費混淆,導致了特許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量爭議的產生。因此,特許人不僅應明確費用標準,還應明確:1)收費的內容,諸如特許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它費用,如廣告費、店面裝修設計費和專項指導服務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也可在特許經營合同外單獨約定;2)收費辦法,對上述費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費日期;
關于保證金問題。特許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保證金的收取、保證內容、返還條件、時間等內容。特別是關于保證金的性質問題,有些特許人在合同中會約定保證金具有定金的性質或約定特許人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時,保證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保證金具有定金性質對特許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許合同中特許人應約定明確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許合同雙方會約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則保證金特許人有權予以沒收,這樣的約定將保證金的適用條件限制過于狹窄,例如在很多特許合同糾紛中如果是特許人不滿加盟商的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的,則按照上述約定特許人無權沒收該保證金,這樣特許人設定保證金條款的目的也就無法達到。因此,為避免該法律風險,特許人應在合同約定,如加盟商發(fā)生任何違約行為,特許人有權予以沒收保證金。這樣保證金的使用條件就寬泛許多,特許人的利益也得以實現(xiàn)。
(3)監(jiān)督與控制條款
受許人不是簡單地使用特許人提供的商標或服務標記,而是要使用特許人的全套經營技術,從商標、店面設計到具體的銷售服務等一系列內容。特許加盟店經營業(yè)務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統(tǒng)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許經營的特點之一。如果一個受許人未按特許總部的統(tǒng)一要求進行經營,與特許人設計的整體外部形象相違備,整個特許體系聲譽就會受到損害。因此,特許人應將標準規(guī)范詳細列入合同中!渡虡I(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特許人享有為了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約定有權對受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保證被許可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質量水平。
(4) 限制競爭條款
受許人加入特許經營體系后通過學習和利用特許權,有可能存在利用學到的知識而成為特許人競爭對手的危險。為防備加盟商在掌握特許方的商業(yè)信息后,脫離特許體系另起爐灶,損害特許人的利益,特許人須對受許人的不競爭義務做出嚴格規(guī)定,對受許人從事可能與特許經營體系競爭的業(yè)務進行限制。受許人的不競爭業(yè)務一般有以下內容:1)在特許經營期間及期滿后一定時間內,受許人不得在特定區(qū)域從事與特許人及其他受許人相競爭的商業(yè)活動2)受許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許產品(不包括產品零部件和附屬品);3)受許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雇傭任何屬于特許人或其他受許人的雇員等。4)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開設分支機構或招募下級加盟商;5)受許人不得繼續(xù)使用與特許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標、商號等其他標志來從事與特許人相競爭的商業(yè)活動。
(5) 商業(yè)秘密保護條款
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商業(yè)經營秘密是特許人所獨有的、排他的,受許人作為在特許經營期間商業(yè)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業(yè)秘密;并且,由于特許人合同簽訂前的信息披露義務,使得特許人的商業(yè)秘密被申請人或受許人所知曉 ,因此特許人不僅在經營合同中應就商業(yè)秘密的使用要達成協(xié)議 ,同時也應當同申請人約定商業(yè)秘密保護義務;另外,還應同受許人約定特許合同終止后的保密義務,防止商業(yè)秘密泄漏的法律風險,保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受許人或申請人的保密義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商業(yè)秘密的范圍、內容及保護措施;2)被特許使用、公布商業(yè)秘密的區(qū)域及方式限制;3)未經特許人事先同意,受許人或申請人不得復制、翻錄或以其他方式將商業(yè)秘密泄露給他人;4)特經營期滿后一定時期內,受許人仍應保守相關商業(yè)秘密。
(6)加盟店轉讓條款
如前所述,特許人對申請的加盟商應進行嚴格甄選,只有經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準進入特許經營體系,因為加盟店經營的好壞不僅關系到特許雙方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整個特許體系的成敗。據(jù)此,特許人應要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加盟店轉讓條款。一般而言,特許人不鼓勵加盟商轉讓,但轉讓情況難免會發(fā)生。因此,特許人為避免因轉讓給整個體系運營帶來風險,必須對轉讓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規(guī)定,限制受許人轉讓合同的權利。為使受許人轉讓加盟店不至過于自由,特許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許受許人的轉讓行為,如受許人擅自轉讓,需承擔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受許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規(guī)定的轉讓條件,才可轉讓;或者要求在特許人、受許人(即轉讓方)、受讓人三方簽訂的轉讓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對受許人的繳清欠款等義務作出明確的處理,否則就不同意轉讓,如果受許人強行轉讓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資本運營條款
前面對不允許加盟店隨意轉讓的問題加以分析,這是商業(yè)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問題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轉讓條款中卻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轉讓權利過于限制,這就是企業(yè)的資本運營問題,F(xiàn)實中,有些特許經營體系在完成階段發(fā)展目標后,會考慮將整個特許體系出賣給他人,進行資本運營。因此,對于有資本運營計劃的特許企業(yè),一定要在合同中設計轉讓條款,規(guī)定特許人有權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而且無需征得加盟商的同意。這樣的條款規(guī)定以利于資本運營的操作,減少后續(xù)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8)加盟店門面的轉租權條款
由于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系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個加盟店因經營不善關門歇業(yè),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快恢復經營。但是,對于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yè)的加盟店,總部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的租賃問題。如某服裝特許經營企業(yè)在廣州有一家加盟店,開業(yè)的時間是2000年底,受許人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yè)后,由于受許人管理經驗不足和經營策略的失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xié)商,受許人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另一申請人,這就涉及到門面的轉租問題。由于房價上漲等原因,出租人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xù)承租原門店,而法律規(guī)定轉租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致使總部***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該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qū)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影響。所以,為避免該法律風險的發(fā)生,特許人應在受許人與出租人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特許人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合同規(guī)定,在合同規(guī)定的承租期限內,如受許人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受許人有轉租權,特許人或經特許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許人同等條件的承租權。
(9)加盟商受投訴、曝光和行政處罰以及對第三人法律責任的承擔條款
在特許經營中,由于受許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費者的投訴或媒體曝光或被工商、稅務和***等行政機關查處,都會影響到特許人的企業(yè)整體形象,對加盟商引起的上述問題該如何處理,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特許人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
另外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受許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特許經營雙方也應明確約定責任的歸屬。通常來講,如果合同雙方存在代理關系、產品銷售關系等情況,特許人才會向第三方承擔被代理人責任或產品質量責任。因此,除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法定責任外,特許人應通過合同明確規(guī)定其與受許人不存在代理關系或產品銷售關系,而只是一種權利許可關系;并且,還應規(guī)定對因對第三人侵權或違約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一概與特許人無關,以免因為此類訟爭牽連特許人,導致企業(yè)形象和聲譽受損;如果最終可能發(fā)生應由特許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也應在合同約定確定內部責任的歸屬。
(10)其他條款
在特許經營過程中,還應考慮的就是關于加盟店能否從事特許業(yè)務以外的業(yè)務問題。一般而言,特許人不允許加盟商經營特許業(yè)務之外的其它業(yè)務,特別是與特許業(yè)務相競爭的業(yè)務,但是現(xiàn)實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經營其它業(yè)務而帶動特許業(yè)務的例子。因此,特許雙方應該在合同約定,加盟商能否經營其它業(yè)務,如經營其它業(yè)務需同特許人協(xié)商或許可,如擅自經營他種業(yè)務的違約責任等條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無經營之實。
三、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后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對策
1、合同履行階段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對策:
(1)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授予受許人的經營權中一般都包含商標使用權,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雖然備案并非商標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為防止商標權遭第三人侵犯而無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特許人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應及時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備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這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和時間。
(2)關于商品供應和銷售的問題
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經營人為保證特許專賣商品質量或保證特許經營服務品質一般只允許受許人接受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但是過于硬性的規(guī)定往往對特許經營業(yè)務的展開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許人一般不必強行要求受許人接受特許人提供的產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規(guī)定加盟店產品應當達到的數(shù)量、質量標準或者由受許人提出若干供應商,經特許人批準后方可使用其產品。這方面問題是特許經營雙方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此應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合理的防范對策。
2、特許合同終止后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對策
(1)有關費用清繳的問題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許雙方往往對費用的清償問題糾紛最多。為了防止受許人不清繳相應費用后即撤離加盟店,特許人一般應通過合同中的保證金條款來約束對方,即合同應約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項、拆除所有專業(yè)標識以及妥善處理剩余產品后的某個時間內才將保證金返還。
(2)無形資產的回收問題。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為防范原受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繼續(xù)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或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或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商號,或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導致特許人的權利受侵害,特許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許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特許人品牌,拆除、返還店鋪招牌等所有專有標識,并且規(guī)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保護特許人利益。
(3)關于加盟合同解除后產品處理的問題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產品、設備是特許人經營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特許人或者通過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向加盟商銷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產品和設備,進行標準化經營或保持體系的統(tǒng)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關系中還有一系列特許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形成從屬于加盟合同的一系列買賣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主合同解除,從合同也應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則買賣合同亦解除,這時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解除時,非違約方有權要求將為銷售的產品退換給違約方,并要求對方返還相應貨款。另外,某些特許人為防止受許人拖欠貨款,在合同中約定產品所有權保留條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貨款前,其所購買的產品所有權仍屬于特許人,合同終止后,受許人應立即返還產品并承擔有關運費。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許人為違約方或合同約定產品所有權保留條款,則特許人很可能將不得不接受受許人將產品返還,而自身則需將貨款返還的結果,這種選擇對于特許人作為產品銷售者而言或許并不是愿意接受的結果。因此,為防范這種法律風險,特許人最好能明確約定合同解除后產品的處理方式,考慮最有利于自己的保護條款。
四、結語
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從最初的招募加盟階段到合同的簽訂履行階段,甚至在合同終止、解除后的階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種法律風險,這是作為一種商業(yè)經營模式不可避免的。作為一個有擴展企業(yè)規(guī)模雄心的特許經營企業(yè),面對這些商業(yè)法律風險絕不應選擇逃避或無視存在,而應該慎重面對,采取積極的防范對策,最好能聘請專業(yè)律師擔任企業(yè)法律顧問,把好法律關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慎重考察并選擇加盟商;履約中勤于監(jiān)督指導,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防患于未然。
參考書目:
、賲⒖缄愬|鋒:《價格與市場》,“我國發(fā)展特許經營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趨⒖紖蔷辞澹骸逗秘斅-法律顧問》,“地雷可能隨時引爆-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蹍⒖紝O連會:《特許經營的訴訟之道》,法律出版社;
、軈⒖纪踬F斌:《特許經營案例分析》,中國工商出版社;
⑤參考趙燕芬:《蘭州學刊》,“特許經營對第三人侵權責任之法律問題探討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之解析
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件類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將涉及特許經營這一新型的商事行為的案件以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并作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這一案由的三級案由。這一新案由的出臺,雖然把特許經營行為與其他傳統(tǒng)經營行為區(qū)分開來,但如何從紛繁復雜的經營行為中識別出哪些屬于特許經營行為,成為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
根據(jù)商務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辦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調整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jù)上述定義,可知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即享受獨立知識產權或有資格授權的企業(yè)。同時,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系。
2.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yè)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因此,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要素。
3.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有為達到統(tǒng)一經營模式目的而設定的條款。例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xiàn)高度統(tǒng)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yè)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在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費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預付款。
如果一份經營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項基本要素,就可以認定其為特許經營合同。
二、特許經營與其他類似經營行為的區(qū)別
雖然特許經營也被稱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但并非所有的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都構成特許經營。因此在辨別時,除了把握好上述四個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與其他相類似經營行為的區(qū)別。這里筆者著重指出幾個極易混淆的經營行為。
1. 與直營連鎖的區(qū)別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公司的店鋪均由公司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tǒng)一經營。因此,直營連鎖的連鎖店屬于總部所有,而非獨立經營。而特許經營中,雖然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往往要受到特許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場計劃、經營體系、質量標準、店址選擇、經營范圍、營業(yè)時間等方面,但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相互獨立且可以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主體。因此,直營連鎖不屬于特許經營的范疇。
2. 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獨家經銷的區(qū)別
特許經營是總部將商標、商號、專利、經營訣竅等的使用許可和經營指導等作為組合提供給加盟商的,并由此獲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費,是一攬子服務。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xù)性地買入、再賣出,或者受其委托代為經銷該產品。在特許經營中,必須要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援助;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制造商對其進行指導、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制造商附隨商品的批發(fā)銷售的二次行為,該行為自身通常不能請求支付使用費。
3. 與OEM貼牌生產的區(qū)別
我們所講的貼牌生產是定牌生產的俗稱,其英文簡稱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較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托人)受OEM需求方(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加工生產產品并貼附OEM需求方的商標,獲取加工費,而自己不享有該產品的銷售權。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講,貼牌生產的性質屬于加工承攬,貼牌生產中的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是代為加工產品的關系,受委托人只負責加工生產而無權以任何形式擅自銷售該產品。對外銷售主體以及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均為委托人,所以,這類糾紛應當以承攬合同糾紛來確定案由而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受委托人不僅可以加工生產貼附有委托人商標的產品,而且還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范圍內享受處置權,可以銷售該產品,同時受委托人是產品售出后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則受委托人的行為應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應被定性為商標使用許可協(xié)議。
4. 與商標使用許可的區(qū)別
特許經營行為中,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yè)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標使用許可的行為。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后,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須報商標局備案。同時《辦法》中也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必須在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在特許經營實務操作過程中,雙方要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但在判斷案由時要從整體的法律關系性質考慮,如果一個行為只涉及單純的商標使用許可,那定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無疑,但如果許可的是組合的經營資源,如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筆者認為應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加盟連鎖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千變萬化,法院不能光憑當事人簽訂了所謂的加盟連鎖合同就簡單地認為其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需要從其內在法律特征入手,剔除與其相類似的經營行為,從而準確把握特許經營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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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
甲方:_________(特許方)
乙方:_________(加盟方)
第一條 合同總則
1.為了拓展_________品牌產品銷售市場,甲方推出_________特許專賣計劃。
2.鑒于乙方申請,甲方根據(jù)加盟計劃,授予乙方專賣店或專柜特許經營權。
3.乙方自愿申請加入_________專賣店或專柜的經營,接受甲方授予的單店單柜的特許經營權并愿意成為_________特許專賣之成員。
4.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場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二條 基本保證與要求
1.甲方確保根據(jù)雙方確認的訂貨單向乙方供貨,乙方保證只從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處購進甲方品牌的產品。
2.甲乙雙方嚴格執(zhí)行_________特許專賣計劃,以利于_________產品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乙方保證按_________特許專賣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服務質量標準向顧客提供服務,按甲方規(guī)定的產品價格定價銷售。
第三條 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與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本合同的書面請求,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延長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許可的內容、范圍
1.甲方特許乙方于合同期限內在甲方認可的專賣店、專柜使用_________商標、商號,并以_________的經營模式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乙方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
2.乙方獲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須按甲方要求經營,不得超越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限,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項權利轉讓。
第五條 加盟費用
1.乙方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按級市場的加盟費標準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本合同從乙方向甲方付清規(guī)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進貨之前向甲方交納經營保證金_________元人民幣,此款將按本合同約定返還給乙方。
第六條 專賣店地址
1.甲方特許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_________區(qū)域內開設_________專賣店。乙方自開店一月內將店面裝修效果圖照片(_________張)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交甲方存檔。
2.因地域環(huán)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變更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加盟店地點時,須向甲方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甲方書面批準后才能變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店址區(qū)域以外新建_________專賣店或專柜,必須經甲方同意,并與甲方簽訂另外的_________專賣店加盟合同。
第七條 商品的進貨、換貨
1.在本合同簽訂后的二月內,乙方須向甲方首次進貨,按專賣店規(guī)模,首次進貨量_________元(按進貨結算價計算),第一次進貨由甲方統(tǒng)一配貨。
2.乙方經營期間商品補充由乙方根據(jù)經營情況決定,并提前一周傳達至甲方。
3.甲方每次發(fā)貨必須提供發(fā)貨清單,發(fā)貨清單裝入商品箱內,乙方憑發(fā)貨清單驗貨,如有差異(多發(fā)或少發(fā)),應在收貨兩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則甲方視乙方如數(shù)收到發(fā)貨清單上的商品。
4.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進貨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所進商品在包裝完好,沒有人為破損及蟲蟻咬壞,并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前提下,甲方承諾100%退換(過季商品退貨量另行協(xié)商)。
6.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收到的貨物屬商品質量問題的,由甲方負責全額退貨(屬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為殘次商品除外)。
7.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換貨要求:非過季商品和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商品,可在進貨后的二月內按此商品當批進貨量的30%換貨。每次換貨前需提供換貨明細單,其運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8.乙方連續(xù)兩個月內未進貨,需向甲方書面報告說明,乙方未提出書面報告,甲方可視為乙方單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第九條 貨款結算
1.貨款結算方式:現(xiàn)金價結算,代銷價結算二種方式。
a.現(xiàn)金價結算:建議乙方以現(xiàn)金價結算方式配貨,可享有更大的利潤空間。乙方按專賣店規(guī)模一次性支付貨款現(xiàn)金或匯入甲方帳戶,甲方收到貨款后進行商品配送。
b.代銷價結算:如乙方第一次進貨不采納現(xiàn)金價結算方式,則按代銷價結算(代銷結算價高于現(xiàn)金結算價20%左右),由甲方代墊貨款按乙方專賣店規(guī)模進行開業(yè)前一次性統(tǒng)一配貨;為確保誠信,共求發(fā)展,以代銷價結算方式的乙方需在甲方配貨前一周預付甲方貨款總額60%的貨款保證金,40%的余款在第二次進貨時或售后結清(第二次及以后進貨時可選擇繼續(xù)按代銷價結算或改為現(xiàn)金價結算,由乙方自定。)
2.本協(xié)議采納的貨款結算方式是:□現(xiàn)金價結算;□代銷價結算,貨款保證金_________元;
3.終止結算:經營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終止_________經營,在商品保存完好無缺損的前提下,剩余商品可退回甲方,甲方將乙方剩余商品貨款退還乙方。
第十條 銷售獎勵
1.當乙方商品銷售額累計達到進貨量_________元時,甲方向乙方返利貨款_________%;當乙方商品銷售額累計達到進貨量_________元時,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貨款_________%;當乙方商品銷售額累計達到進貨量_________元時,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貨款_________%。
2.返利方式:價值等同的_________品牌貨品或現(xiàn)金。
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確保專賣經營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權代理人,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審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現(xiàn)及商店整體形象和服務質量)。
2.乙方違反本加盟合同規(guī)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提出更正或單方終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開店的授權文書、證牌、店柜裝修方案及指定的專賣店形象經營用品和促銷品。
4.甲方提供乙方經營的指導及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可自行在本區(qū)域內開設新店,但須申報甲方,甲方根據(jù)乙方當?shù)厥袌,店面和乙方的經營狀況而審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費)。
2.乙方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的責任范圍內,自行投資、自負盈虧、自聘員工,自行經營和管理。
3.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必須銷售_________品牌的產品且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價格標準銷售。
4.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裝修標準和要求進行店面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門頭由甲方統(tǒng)一設計)。
5.乙方需作有關_________的產品、商標、商號對外廣告時,廣告資料內容須經甲方審核同意。
6.乙方享有優(yōu)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區(qū)的_________品牌的代理權利。
第十三條 商標的現(xiàn)有權和使用權
1.所有帶有表示_________或與_________有關的標記均屬甲方所有,在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注冊甲方任何標記,亦不得將甲方標記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動。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專柜內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的標簽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使用_________商標及服務標志且必須按甲方提供之原樣使用,不得自行對其進行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及終止
1.本合同期滿時,乙方可提前一個月提出續(xù)約要求,雙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續(xù)訂該項經營合同,乙方未提出續(xù)約要求則視為本合同期滿而自動終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并達成一致書面協(xié)議,則本合同可依協(xié)議提前終止。
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a.乙方仿冒、濫用_________商標。
b.乙方在專賣店內自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外的其它產品甚至假冒偽劣產品而影響甲方聲譽。
c.乙方違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加盟體系。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繼續(xù)使用_________商標,拆除乙方原所有帶有_________的商號、標識、商標、服務標志等一切含甲方標識的裝飾用具、店面裝修、燈箱、宣傳品等。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自愿申請加入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加盟店,一旦經甲方審核批準后不得隨意退出,如果申請退出,甲方不負責退貨,并自動取消其所有一切待遇。
2.如因產品質量問題所產生的責任(不包括中途運輸問題),由甲方負責。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產品功效的宣傳,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六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xù)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xù)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yè)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xié)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通知
1.根據(jù)本合同需要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jù)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總結
一、我國特許經營的現(xiàn)狀
1、被特許人以個體工商戶居多,啟動訴訟程序的原告多為被特許人并且意圖通過訴訟擺脫合同約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者合同無效。
2、60%以上的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不具備"兩店一年"、未進行備案、不擁有注冊商標等不規(guī)范、不誠信的情形。
二、我國特許經營糾紛的成因
(一)由特許經營這種運營模式自身的特點所決定。對于被特許人而言,這種運營模式的優(yōu)勢在于:1.可以獲得經過市場認可的產品和服務;2.可以獲得特許人的技術和管理支持;3.較低的運營成本;4.獨家經營,排除競爭。劣勢在于:1.締約信息不對稱;2.需要支付特許經營成本;3,對經營自由的限制。
對于特許人而言,這種運營模式的優(yōu)勢在于:1.利用他人的資金和經營進行擴張;2.批量采購和統(tǒng)一廣告降低運營成本。劣勢在于:1被特許人掌握相關技術后尋求獨立;2.難于尋找合適的加盟商。
(二)發(fā)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許經營模式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屬于比較新的模式,整個社會包括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均缺乏對該體系的深刻理解。2,特許經營門檻過低,特許企業(yè)良莠不齊。3,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具有群體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許人不具備特許實力盲目擴張,一旦一個特許經營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容易造成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連鎖反應。4,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被特許人在締約能力、分析項目商業(yè)價值、判斷市場風險等方面始終處于相對弱勢,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條款或者特許人不誠信行為的傷害。5,在所有訴訟中,特許人沒有任何過錯的幾乎沒有,但促使被特許人提起訴訟的真正動機復雜多樣,其中包括出于特許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出于經營虧損試圖挽回損失的目的;追隨其他被特許人起訴,出于掌握了技術和經營秘密后試圖另立門戶的目的而提起訴訟。
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判斷
1.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特征
我國《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許條例》〉第3條規(guī)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綜合上述三種定義,特許經營合同區(qū)別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
(1)特許人擁有(包括所有和控制)特許經營權或稱特許權。其核心一般體現(xiàn)在知識產權上,如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有技術或者專利技術、商業(yè)秘密等。
(2)特許人將上述特許權整體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即不是就單個知識產權進行交易,而必須是將復合特許權整體交易。特許權許可的過程中,必然發(fā)生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進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許人按照統(tǒng)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的問題。因此,特許權包括許可權和管理權。
(3)特許人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特許經營合同屬于有償性合同。特許人有權向被特許人收取相應的特許權使用費。
2.合同性質應當依照合同本身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判斷
(1)除非有反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視為當事人最終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此作為判斷合同性質的依據(jù)。
(2)不能以合同中未約定特許經營費用條款否定特許經營性質。被特許人取得特許權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這種對價的規(guī)范名稱應當是特許權使用費。實際訂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許人支付的費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許經營費、特許代理費、加盟費、品牌使用費、品牌權益金、參股保險金、押金、貨款、盈利提成等,約40%的合同中僅約定了"保證金、保險金、押金、貨款、盈利提成"等。此時,特許人經?罐q稱,合同中未約定被特許人應支付特許經營費用,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對此,筆者認為,被特許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作為其獲取特許權所支付的對價。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是特許人的權利。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特許權使用費的相應條款,應視為特許人放棄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同時,特許人雖然沒有具體約定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從整個合同而言,約定了其他名目的費用,已經體現(xiàn)了特許經營合同的有償性特征,并且通過其他費用,特許人已經能夠間接地實現(xiàn)其許可他人使用其特許權獲得收益的經濟目的,所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約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就否定合同的特許經營性質。
(二)特許人欠缺"兩店一年"條件的合同效力
在違反"兩店一年"是否可構成合同無效的問題上,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兩店一年"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兩店一年"不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另一種認為,"兩店一年"屬于特許人進行特許經營的市場準人條件,屬于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會產生合同無效的后果。
筆者認為,第一,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法律對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作出"兩店一年"的規(guī)定,是力圖確保特許人在實際運作和經營中積累能夠產生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知識產權和經營經驗,從而維護被特許人利益和特許經營體系的健康運行。因此,《特許條例》關于"兩店一年"的規(guī)定,屬于直接關涉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特定群體利益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直接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二,從文義解釋來看,《特許條例》第33條規(guī)定2007年5月1日以前開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兩店一年"條件。該條款對上述特許人賦予了"兩店一年"條件的豁免權,這種豁免權不僅適用于備案而且適用于上述特許人開展的所有特許經營活動。〔5〕從此可知,《特許條例》規(guī)定的"兩店一年"條件,屬于對部分特許人進行經營資質管理的條款,而并非意在建立嚴格的特許經營市場準入制度;第三,從維護司法實踐的統(tǒng)一性考慮,由于《特許條例》第33條的存在,如果司法實踐中以"兩店一年"作為無效條件的話,勢必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錯覺:同樣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有些合同被認定有效,有些合同被認定無效。綜上,筆者認為,"兩店一年"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特許人違反"兩店一年"規(guī)定的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如何理解"直營店"?直營店是否僅指特許人直接經營的店?筆者認為,直營店應當包括特許人及其控制的關聯(lián)公司所經營的店。首先,從立法目的解釋上來看,《條例》作出"兩店一年"的規(guī)定,是出于確保特許人具有特許經營實力的目的,無論這種實力是通過其直接經營獲取的,還是通過其關聯(lián)公司或者其他途徑能夠為其所控制的,都應當視為滿足了該規(guī)定。其次,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國際特許經營協(xié)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中直接認定相關特許經營資源系由特許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
什么樣的公司屬于上述論及的特許人的關聯(lián)公司?筆者認為,為確保特許人對關聯(lián)公司具有足夠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便具有相應的特許經營實力,在認定直營店的關聯(lián)公司時,應當以特許人對該公司具有全部或者絕對控股關系為標準,即特許人對該公司的資本控股在50%以上。〔6〕同時,該公司的實際運營業(yè)務應當與特許經營業(yè)務相同。
(三)特許經營中的商標權
1、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是否意味著特許人必須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筆者認為,只要特許人享有使用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即可以視為"擁有注冊商標"。特許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xiàn)"擁有注冊商標":一種是作為注冊人注冊取得或者受讓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是經許可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處取得注冊商標的獨占性的使用權以及再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
2、特許人的商標未經注冊,是否可以從事特許經營?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否定的結論。因為從《特許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看,注冊商標不是經營資源的唯一內容,如果特許人沒有注冊商標,但是擁有非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其他經營資源,并符合《特許條例》的其他條件,仍然可以從事特許經營。實踐中,一些未注冊商標可以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冊商標具有更加顯著的識別功能和商譽價值,使用這樣的未注冊商標進行特許經營,完全可以實現(xiàn)這種商業(yè)經營模式的目的。
3、僅僅具有非注冊商標,是否可以收取商標使用費?由于我國商標申請期限較長,近80%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特許人不具有注冊商標,或者其商標尚處于商標局受理審查階段。筆者認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討論商標使用費的問題,還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則,即只要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了商標使用費條款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許人主張并證明該條款存在顯失公平等可變更、可撤銷事由的除外。在判斷未注冊商標收取商標使用費的約定是否顯示公平時,應當根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未注冊商標的組成、使用、申請注冊等情況綜合認定。
(四)特許經營企業(yè)信息披露相關法律問題
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jù)
《特許條例》中專設第3章規(guī)定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規(guī)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guī)定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特許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商務部制定《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予以細化。
特許經營具有公眾性和融資性的特點,被特許人的投資風險較大。為了平衡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利益,矯正信息不對稱給被特許人帶來的巨大的投資風險,建立并嚴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特許條例》第23條規(guī)定,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但是實踐中,許多被特許人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特許人隱滿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構成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在被特許人法定解除權和撤銷權發(fā)生競合的情況下,可以依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jù)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認定。
《最髙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適用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由此可見,欺詐的構成通常應當包括三個要件:行為人須有欺詐的故意;欺詐行為的實際發(fā)生;欺詐行為使對方陷于錯誤并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實踐中,特許人為了達到融資和擴張?zhí)卦S經營體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種種手段夸大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資源,夸大特許經營加盟者的收益,隱瞞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從而激發(fā)被特許人的投資欲望,誘使被特許人作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特許人欺詐的故意,欺詐行為的實施和被特許人陷于錯誤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均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在審判實踐中,對欺詐的認定應當采取比較慎重的態(tài)度,注意區(qū)分惡意欺詐和商業(yè)吹噓之間的`差別。具體而言,應當綜合考慮所隱瞞信息或者所提供虛假信息的重要性、與真實信息相背離的程度以及對于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斷,盡可能維護特許經營合同的穩(wěn)定性,防止被特許人一旦經營失敗就把全部責任轉嫁到特許人身上。
3、推廣宣傳過程中出現(xiàn)的欺詐是否構成合同欺詐的問題
實踐中,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招商的過程中,往往在媒體上登載招商廣告或者制作并散發(fā)宣傳手冊,開展宣傳和推廣活動!短卦S條例》和《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規(guī)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和誤導的行為。關于推廣宣傳中出現(xiàn)的虛假宣傳內容,能否認定為合同欺詐的問題,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推廣宣傳系訂立合同前的要約邀請,推廣宣傳中出現(xiàn)欺詐,僅構成廣告欺詐,不能構成合同欺詐;另一種觀點認為,推廣宣傳可以視為特許經營合同的附件,其中出現(xiàn)的欺詐屬于合同欺詐;第三種觀點認為,推廣宣傳過程中出現(xiàn)的廣告或者宣傳手冊,可以視為向不特定被特許人訂立合同前以書面方式進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實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被特許人能夠證明特許人在推廣宣傳中進行了欺詐且該欺詐行為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具有因果關系,則可以認定為合同欺詐。對此,我們傾向于第三種觀點。
(五) 《特許條例》第12條規(guī)定的單方解除權的適用
《特許條例》第12條規(guī)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賦予被特許人一種"悔約權",即被特許人在約定期限內,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體現(xiàn)了對被特許人利益的傾斜和保護,防止被特許人因一時沖動冒然簽訂合同,因此,該條款也被稱為"冷靜期"條款!7〕
如果特許經營合同中未約定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能否依據(jù)該條款主張單方解除權?如果能,該條款中的"一定期限",應當如何界定?對于前者,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被特許人可以主張單方解除權。因為,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當文義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悖時,也就是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出現(xiàn)詞不達意的情況時,還是應當以立法解釋為準,還原立法者的真實意圖。雖然第12條的文字表述本身確實容易產生歧義,但是綜合《特許條例》通篇尤其是第12條的立法傾向、立法背景以及文字表述可知,第12條的立法本義就是要確定被特許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悔約權,悔約權本身是法定的,只不過是將"一定期限"的約定權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第12條如果修改為"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期限"就不會產生歧義了。
對于后者,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眾說紛紜。我們認為,該期限截止至被特許人開始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時比較適宜。因為,制定該條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許人在過于沖動的情況下盲目締約,而不是為被特許人提供一個試營業(yè)的機會。該條款雖然體現(xiàn)了對被特許人利益的傾斜,但是這種傾斜應當有一定的限度,不應當不恰當?shù)負p害特許人的合法權益。被特許人接受并實際利用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表明其已經在積極地投人履行,例如,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企業(yè)形象設計進行裝修,或者特許人收到被特許人發(fā)出的訂單。此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允許被特許人行使該條款下的單方解除權,則對于特許人而言其經營風險被不恰當?shù)財U大了,對被特許人而言則獲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業(yè)經營都有失敗的風險、任何合同都有違約的可能,試圖依靠較長期限的"冷靜期"幫助被特許人規(guī)避合同風險,是不現(xiàn)實,也是該條款的功能所無法實現(xiàn)的。
(六) 備案的效力
《特許條例》第8條規(guī)定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yè),必須在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33條規(guī)定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2007年5月1日起1年內備案。如果違反備案的規(guī)定, 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備案具有強制性,不備案說明特許人不具備特許經營的條件,應當認定無效;另一種認為,雖然《特許條例》規(guī)定了強制備案制度,但是該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強對特許經營企業(yè)以及特許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是行政管理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該項規(guī)定,只能夠導致行政責任的產生(《特許條例》第25 條),不能產生合同無效的后果。我們認為后者的意見是正確的。因為首先,特許經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活動,是當事人對于自己私權利的處分,公權力不應予以干預。其次,特許經營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特許經營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生效的除外!短卦S條例》并未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需要備案才生效,因此特許人是否備案不應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七)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橄銷、解除的法律后果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被撒銷或者解除后,一般都會涉及財產的返還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對于特許人而言,一般應當返還其^經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保證金等各種費用,對于被特許人而言,一般應當返還其收到的產品、設備等。我們認為,由于特許經營合同的對象多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jù)特許經營內容和履行情況的不同,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公平合理地把握財產返還、停止使用相關經營資源和賠償損失的尺度。
1、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
被特許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對價是獲取特許人的特許權。在合同無效和被擻銷的情況下,特許權使用費應當全部返還。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因此,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應當按照實際經營期限與約定經營期限進行折算。沒有約定經營期限的,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比例。
有觀點認為,大部分經營資源屬于無形資產,一經交付,具有一定的不可返還性,作為對價的特許權使用費也應當具有一定的不可返還性,返還特許權使用費時,應當適當酌減。我們認為,當合同被認定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后,特許人許可的特許經營權自動全部回歸特許人,特許人應當返還全部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特許人交付經營資源后,確實存在商業(yè)秘密被擴散等風險。特許人可以采取要求被特許人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的方式予以救濟。
2、管理費的返還
管理費一般是指被特許人為特許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務而支付的持續(xù)性費用。因特許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務具有不可返還性,因此,合同被認定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后,應當考慮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已支付的管理費是否返還和未支付的管理費是否應當支付。
3、賠償損失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被認定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后,過錯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們認為,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銘敯o過錯方為訂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產生的直接損失,如被特許人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廣告宜傳費用、租房裝修費用、員工工資等。合同解除前特許經營合同已經履行一段時間的,上述費用應視情況按照實際經營期限與約定經營期限進行折算。
被特許人主張?zhí)卦S人賠償間接損失的,應持謹慎態(tài)度。除非根據(jù)公平原則,在過錯方賠償對方所受直接損失遠遠不能彌補實際損失時,且對方有證據(jù)證明其確實因特許經營合同被無效、撤銷或者無效產生了喪失訂約機會或者可得利益的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4、關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文件、材料等的返還
知識產權具有無形財產權性質,但是體現(xiàn)知識產權的載體,例如商標標識等,是有形的。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過程中,通常會發(fā)生被特許人懸掛帶有特許人商標或者字號的牌匾、銷售帶有特許人商標標識的商品、贈送帶有特許人商標標識的商品宣傳材料等行為。特許經營合同終止、無效、解除、撤銷后,被特許人無權使用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并負有摘除、返還上述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文件和材料的義務:能夠恢復原狀的,如授權書、商標使用證明、牌匾、技術資料、摘除標識等,應當要求被特許人歸還;不能恢復原狀的,或者毀損的,被特許人還要賠償特許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的社會效果反思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具有大于一般合同糾紛的難度。具體體現(xiàn)在特許經營雙方利益的尖銳對立:被特許人急于挽回其投資損失,特許人則堅決維護其特許經營體系。調解不成,判決作出后,其他被特許人往往聞風而動,引發(fā)系列案件;而特許經營體系往往在一夜之間分崩離析, 特許人則選擇下落不明逃避法律責任,致使被特許人勝訴不勝箅,利益得不到維護。因此,我們認為,為妥善解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化解特許經營矛盾,法院在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應當著重加強訴訟調解工作。一方面通過對特許雙方進行法律釋明,促使雙方增強法制意識;另一方面幫助雙方增進溝通,奠定進一步合作的基礎。同時,法院應當強化司法職能的延伸,結合具體案例做好司法宣傳工作,教育特許人規(guī)范其特許經營行為,引導被特許人提高法律意識,減少加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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